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宣傳教育,全面提升社會公眾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震懾和制止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資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10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現(xiàn)予公布。
案例一:蘇泊爾公司訴某經營部侵害商標權案
【案情簡介】某經營部銷售商標標識為“SUOPUER”的電壓力鍋,原告認為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某經營部銷售的電壓力鍋外包裝上及電壓力鍋上注冊商標標識“SUOPUER”和外包裝上標識的“蘇泊樂公司”字樣與“SUPOR”“蘇泊爾”注冊商標構成相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系蘇泊爾公司生產或與蘇泊爾公司有某種聯(lián)系,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經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判決被告停止銷售案涉商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00元。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禁止混淆性標識使用,以“侵權必究”的判決傳遞嚴格保護信號,警示中小商戶摒棄“打擦邊球”思維,遏制“傍名牌”侵權行為,又以裁判規(guī)則引導市場規(guī)范,為商標維權與公平競爭提供法治樣本。
案例二:蒲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蒲某銷售假冒長城品牌、美孚品牌、嘉實多品牌的多個型號潤滑油,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侵權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請判令被告人蒲某賠償經濟損失。2024年8月23日,經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蒲某支付賠償款6萬元,取得被侵權公司諒解,判決蒲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5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蒲某違法所得3.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假冒油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現(xiàn)“刑事追責+民事救濟”雙重治理,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降低企業(yè)維權成本;通過強化侵權經濟懲處力度,斬斷“制假-獲利”鏈條,形成“不敢假、不能假”的刑罰威懾,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案例三:某投資(中國)公司訴某葉波大潤發(fā)購物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案情簡介】2023年被告在其經營超市的懸掛招牌、廣告牌和宣傳欄處張貼的促銷單、員工工裝處使用“大潤發(fā)”字樣,原告訴至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潤發(fā)”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在字號中使用“大潤發(fā)”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大潤發(fā)”字樣,與原告享有的“大潤發(fā)”注冊商標相同、核定服務項目相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應認定為侵犯原告“大潤發(fā)”注冊商標專用權。2024年8月1日,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潤發(f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開支4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9月11日經中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3.3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以“案結事了”體現(xiàn)“司法裁判剛性”與“調解柔性”的平衡,既彰顯知識產權“嚴保護”導向,又以高效解紛降低訴訟成本,警示經營主體規(guī)范使用商標,避免“搭便車”行為。
案例四:雁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反向移送侵犯“紅玫瑰”洗潔精商標權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2日,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銷售假冒“紅玫瑰”洗潔精的魯某某、李某某等12人在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提出檢察意見,通過行刑反向銜接將陳某某的違法線索移交給綿陽市涪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綿陽市涪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后依法對陳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反向銜接機制,堵住“不刑不罰”漏洞,實現(xiàn)刑事懲戒與行政監(jiān)管無縫對接,織密法治治理網絡,有效整治了洗潔精領域制假、售假的行業(yè)亂象,充分保護了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安岳縣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甘某某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1日,安岳縣人民檢察院對未獲得生產授權自行生產并銷售不合格伊利新食機核桃乳,銷售金額220余萬元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飲品生產部負責人甘某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單位該食品有限公司罰金100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罰金40萬元、2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單位行為同時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涉事企業(yè)及直接責任人“雙罰”,倒逼生產經營者嚴守法律紅線,遏制擾亂市場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益,筑牢民生安全底線。
案例六;樂至縣公安局成功破獲制售假冒知名品牌電視機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4日,資陽市樂至縣公安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某電商平臺上一家名為“品牌電器商場直銷9店”的商家正在銷售疑似侵犯創(chuàng)維注冊商標權的電視機。公安機關迅速對此展開立案偵查。經過縝密的調查和部署,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一舉搗毀生產窩點1處、銷售窩點1處。現(xiàn)場查扣假冒長虹、康佳等品牌的電視機,數(shù)量高達3538臺,同時還查獲商標包材525套。經深入調查查明,自2024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傅某如等三人在未取得長虹、康佳、創(chuàng)維、海爾等知名品牌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公然向羅某華、彭某明購買非法制造的品牌商標標識。他們將這些非法商標標識貼附在電視機上進行封裝,并大肆制售假冒上述知名品牌商標的電視機。截至案發(fā),他們共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電視機2萬余臺,非法獲利高達120余萬元。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訴至檢察機關。
【典型意義】公安部門快速偵破案件,搗毀窩點、查扣假貨,通過對“產供銷”環(huán)節(jié)的閉環(huán)打擊,對制售假冒商品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切實維護了創(chuàng)維、長虹、康佳等知名品牌的商標專用權。該案在彰顯執(zhí)法力度、保護品牌權益、警示違法者、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七:樂至縣某商貿經營部銷售侵犯劍南春、瀘州老窖特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10日,資陽市樂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樂至縣某商貿經營部銷售侵犯劍南春、瀘州老窖特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和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資陽市集中整治侵犯川內“六朵金花”以及“十朵小金花”商標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例,不僅教育規(guī)范了酒類經營者提高知名商標保護意識,也有效促進了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案例八;雁江區(qū)某體育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14日,資陽市雁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雁江區(qū)某體育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6萬元和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冒用國際知名品牌極易誤導消費者,本案通過執(zhí)法行動傳遞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商標侵權行為“零容忍”的態(tài)度,打擊假冒商品流通,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亂象,增強公眾對正版商品的信任,促進健康消費生態(tài)。
案例九:安岳縣某副食店銷售侵犯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935紅色圣地酒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2日,資陽市安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安岳縣某副食店銷售侵犯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935紅色圣地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和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茅臺作為中國白酒行業(yè)龍頭和民族品牌代表,嚴格的執(zhí)法力度體現(xiàn)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民生重點領域的敏銳性和執(zhí)行力,嚴懲侵權商品流通,避免低價劣質產品擠占正品市場空間,維護白酒行業(yè)良性競爭生態(tài),鞏固市場消費信心。
案例十:安岳縣某日化經營部銷售侵犯藍月亮?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衣液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3日,資陽市安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安岳縣某日化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藍月亮?洗衣液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8000元和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藍月亮”作為國內知名日化產品直接關系著消費者健康,基層監(jiān)管部門查處假冒洗衣液,體現(xiàn)“大市場、大監(jiān)管”格局下治理觸角向縣域下沉,以“小案嚴辦”形成警示效應,推動經營者守法自律,避免劣質商品危害公眾權益,筑牢消費安全防線,助力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與法治化市場建設。